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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代会基本知识
  • 作者:dddd   来源:新闻中心   编辑:   浏览:7802
  • 1.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的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党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党章第25条做了明确规定:(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3.党的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是本地方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4.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根据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均为五年。

    党章第30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5.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为维护党章、加强党风建设和严肃党纪而斗争。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不仅要管党纪,而且要管党风;不仅要维护党规党法,而且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不仅要查处违纪案件,而且要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纪律教育。

    6、党代表大会的筹备

    充分做好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是开好党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

    (2)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定。

    (3)起草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报上级党委审批。

    (4)印发代表选举工作通知,组织指导代表选举单位做好代表选举工作,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做好换届人事安排工作,组织好会议应选举人员的推荐、提名和酝酿、考察工作。

    (6)提出大会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7)起草党的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等。

    (8)做好党代表大会选举的准备工作。

    (9)做好党代表大会的宣传报道工作。

    (10)做好党代表大会的会务准备和安全保卫工作。

    7、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换届选举是各级党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的各级委员会不仅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而且要积极主动地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党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建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但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组成,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

    8、筹备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可从党的委员会有关部门抽调有经验的同志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如人事安排工作小组、代表选举工作小组、文件起草工作小组、会务准备工作小组、宣传工作小组等,分别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宜。

    (1)人事安排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组织部门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或组织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组织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预备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并起草向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报告;拟定党代表大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拟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拟定代表团(组)长建议名单;编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册、登记表,起草有关情况说明等。

    (2)代表选举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组织部门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或组织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起草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组织、指导各选举单位选举代表;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起草党代表大会和两个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拟定党代表大会特邀代表、列席人员、来宾建议名单;编制代表名册等。

    (3)文件起草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党的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起草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起草党委负责同志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起草有关决议、通知等文件材料。

    (4)会务准备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党的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厅(室)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编制党代表大会经费预算;拟定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及其他会务文件;制作会议有关证件等。

    (5)宣传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宣传部门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或宣传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制定党代表大会宣传工作方案,编发宣传提纲,组织并检查各项宣传计划和内容的落实,及时处理和解决舆论宣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新闻单位之间的关系等。

    9、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需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决议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起草,主要内容包括:

    (1)召开党代表大会的依据和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

    (2)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

    (3)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

    (4)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

    (5)号召全体党员团结一致,努力工作,迎接党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

    10、召开党代表大会决议(草案)的说明

    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常应由一名党的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就《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第××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作出说明,使委员们对《决议》(草案)的内容有更多的了解,以便在酝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在通过《决议》时更好地行使表决权。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决议草案的说明,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起草。主要内容包括:

    (1)召开党代表大会的依据和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

    (2)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3)党代表大会的议程。

    (4)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及选举产生办法。

    (5)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原则和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办法。

    (6)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有关事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上述内容中的最后两项,一般可以不写入《决议》中去。

    11、上级党组织对召开党代表大会请示的批复

    上级党委收到下级党组织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后,应责成组织部对下级党委的请示进行审查,提出批复意见,经党委集体讨论同意后,下发批复文件。批复的主要内容是:

    (1)对大会召开时间、议程的意见;

    (2)对代表名额和构成原则、差额比例的意见;

    (3)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及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差额比例的意见;

    (4)对选举办法的意见;

    (5)其他意见。

    12、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起草

    党的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议,是党的委员会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重要议程。因此,在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中,应把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

    (1)回顾和总结过去的工作。全面总结上次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到这次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之间党的委员会的工作,包括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2)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任务和各项具体任务及完成这些任务的措施。就地方党组织来说,应包括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

    (3)号召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紧密地团结起来,为完成党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奋斗目标而努力。

    起草工作报告,一般应抓好四个环节:一是工作报告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二是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加强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四是要坚持群众路线,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起草工作报告,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参与,既要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又要亲自调查研究。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印发所属党组织进行讨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最后提交党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1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起草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在同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向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负责。因此,纪律检查委员会也要向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监督。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1)回顾过去的工作。主要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党纪党风教育等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什么问题。

    (2)总结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

    (3)提出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措施。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形成后,先提交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14、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的起草

    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对于党费收入和上缴的情况,应该定期向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报告;县以上地方党委对党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应该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上一级党委报告书面材料;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市、自治区要将党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每年年终一次报送中央组织部备案。党费使用情况报告可由党委组织部起草。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评价;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绩;党费收支的具体情况;这方面的经验或体会。

    (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3)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起草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应该注意: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的情况要属实,提供的数据要准确;二是既要肯定过去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三是报告要提纲挈领,简明扼要,不要过多地论述,文字不要过长。

    15、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严格按照党章和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是换届选举中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开好党代表大会,选好新的一届领导班子,完成好党代表大会的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在上级党委批复同意召开代表大会后,应根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上级党委的批复精神,向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发出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召开代表大会的根据和时间;

    (2)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分配原则及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并将代表名额分配表附在通知的后边;

    (3)代表候选人提名、确定、代表选举产生的办法;提出代表产生的时间和每个程序中应呈报的材料等要求。

    16、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职责和权利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讨论和表决需由党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

    (3)监督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意见;

    (4)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17、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健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18、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八百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百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大会名额时,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又要控制会议规模,以便于讨论决定问题。

    确定代表名额,必须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19、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对代表构成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提出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其目的主要是使代表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能选什么人,应当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达到预定的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可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对先进模范人物比较集中的单位,在组织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可以要求他们适当提高这方面人选的比例。

    (2)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时,应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及工作一线先进模范人物的划分也要从实际出发。比如省与县,地方与基层就会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3)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20、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就地方党代表大会而言,选举单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状况也可作为分配代表名额的参考依据。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两点:

    (1)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

    (2)党委、纪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通常是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单位或原籍)选举。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地方来说,必须是党委常委;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省(市、县、区)长;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法院党员院长;检察院党员检察长。

    21、代表产生的程序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多于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2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并进行选举。

    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进行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

    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的,由党的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以代表侯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代表会议各团(组)或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或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

    23、代表的选举和差额比例

    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确定之后,即可选举产生代表。

    按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

    24、选举结果的报批

    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党代表会议或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方式,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等,还应附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经对选举单位的选举方式和代表资格的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即应作出同意的批复。批复一般可以经党委同意后以党委组织部名义行文。

    25、列席人员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

    (1)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

    (3)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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