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员因以下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或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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