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温州医科大学新闻中心 >> 媒体温医 >> 国家级
媒体温医
  • 健康报:“这个议案一点都不另类”
  • 作者:叶龙杰    通讯员单位:眼视光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   编辑:卞成德   字数:   浏览:3126
  • 本报讯 (记者叶龙杰)3月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浙江代表团驻地第三组会场,十几位全国人大代表依次拿起笔,在一份名为《关于推进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的议案上郑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我完全同意。我认识一位患癌症的老干部,入院时他要求减轻疼痛,不手术,也不进行气管插管,最后走得很体面。”签字的一位代表说。

    “有的子女迫于舆论压力,坚持治疗,最后老人身上插满管子,其实很痛苦。”代表们热议安乐死,期待所有人都能活得有质量、死得有尊严。

    议案起草人、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温州医科大学眼视光学院院长瞿佳曾经担心这个议案“另类”,得不到广泛的认同,然而代表们讨论的氛围让他相信,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适时展开对安乐死的研究是必要的。

    瞿佳介绍,浙江省内曾经有过一项调查,超过八成的普通公众赞成安乐死,同时有75%以上的普通公众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医务人员对安乐死以及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率超过了95%。“这说明推行安乐死已具有一定社会基础。”

    “3月8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列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这个议案应该也是应运而生。”瞿佳表示,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其本质是保证生命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在安乐死合法化后,人的基础死亡权利将得到法律的保障,公众对生命权的尊重意识也会上升到新高度,社会资源可得到合理分配,最终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安乐死的申请主体、执行主体需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瞿佳强调,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痛苦不堪的病人,其施行需秉持自愿原则,申请权需限定在本人,同时限定申请主体的年龄以及执行主体。此外,需建立安乐死审查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负责接收申请和审核、复审等,防止安乐死被滥用。

    代表们签完字后,瞿佳仍难掩心中的不平静。不远处,一位代表说:“这个议案一点都不另类!大家一起呼吁安乐死合法化,尽快把这件事提上日程,让更多的人关注、讨论这件事。”

    原文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分享到:
相关新闻:
暂时没有找到相关新闻!
版权所有:温州医科大学党委宣传部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技术支持:麦拓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