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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网:瞿佳代表:从敬畏生命的层面立法破解遗体捐献难
  • 作者:傅立波 赵敬菡    通讯员单位:人民网   编辑:周建国   字数:   浏览:2878
  • “当前,尸源紧缺的现状,已成为人体医学研究最大的难题,极大地影响并制约着医学和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医科大学校长瞿佳教授做客人民网时说。他建议:有些医疗机构临床需求量大,但遗体组织来源不足致使手术难以进行,而有些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却在开展器官移植手术,这些现象需要立法予以切实解决,因此,从敬畏生命,尊重人权的层面制定《遗体捐献法》迫在眉睫。

    瞿佳认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开展了遗体捐献的立法,我国于1982年在上海开展遗体捐献工作至今已超过30年。然而,普通百姓不知道哪里可以接受遗体捐献,遗体捐献的具体程序是什么,遗体用完后骨灰可否保留,捐献前保存遗体的而费用谁来承担等有关遗体捐献的关键问题。当前,造成遗体捐献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点:遗体捐献法规宣传不够;遗体捐献程序复杂,成本太高;遗体捐献处理过程缺乏人文关怀;遗体捐献后的管理、监督制度缺失。

    遗体捐献不仅有利于医学教育、医学研究、医学临床事业,同时有利于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有利于弘扬无私奉献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利国利民的高尚之举。对此,瞿佳提出以下6条建议:

    (一)尽快出台《遗体捐献法》。规范遗体捐献程序、遗体保存与管理制度,确定遗体捐献性质,落实捐献和接受双方权利义务等,解除人们的顾虑,保障捐献者的权益,以确保捐献的遗体能真正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公益事业。

    (二)加大遗体捐献的宣传教育。遗体捐献的宣教不能只是部分红十字会或者医学院校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而应该成为一种法定的常态。可以规定由具有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单位负责遗体、器官捐献的宣教活动,积极地向人们宣传遗体捐献的价值,遗体捐献登记、接受机构和具体事宜,让人们真正了解遗体捐献的真实状态。

    (三)明确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设置遗体管理机构、监督机构。为了解决老百姓对“对接收点不够信任”,我国应该详细规定对接收遗体后的使用、管理等细节上的问题。设置一个主管捐献者信息的专门机构,定期跟踪遗体适用单位、适用过程、被安置的情况,并同时负责遗体使用完毕后的妥善安排、并告知家属。

    (四)明确遗体捐献的自愿原则。遗体捐献完全自愿,这是世界遗体捐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也不能例外。法律应该允许志愿捐献者签订志愿遗体捐献协议,依照本人的意愿实现本人的人生价值观。

    (五)明确捐献和接受双方权利义务。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捐献者有自愿捐献的权利,有撤回捐献的权利;捐献者家属有关于遗体用途和使用后处理的知情权,未按照捐献者本意使用遗体的监督权;捐献者遗体有获得尊重的权利;接收方有依照遗体捐献协议接受遗体的权利,同时应该承担遗体转接、保存所应该支付的必要费用的义务;有向有关机构报告遗体适用情况和处理结果的义务;接收方未按照遗体捐献协议规定使用遗体时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充分尊重遗体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合理要求和社会声誉。

    应该明确殡葬部门运送的责任,减少遗体捐献者家属的负担。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家属已经同意无偿遗体捐献了,作为遗体运送、接受部门应该尽量协助家属将遗体转交给相关组织,期间发生的必要运送、保存费用不应由家属承担,而由遗体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关于遗体适用后处理的规定,也应该体现对遗体的尊重。应该规定遗体使用后如果可以单独处理的,应该单独处理,并收集起来通知其家属,最终由家属处置;如果不能单独处理的,集体火化后,应该建一个专门的纪念场地,让每一名捐献者都有一个理想的归宿,让家属知道自己亲人至始至终都是备受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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